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外國申請人通過創業家簽證申請並取得居留證後,申請人之配偶及未成年(未滿20歲)子女得依法申請依親居留。 若外國人申請在我國投資移民獲准永久居留後,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亦得申請永久居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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Q:本公司接受國內A公司之訂單,訂單完成後代替客戶將貨物出口至國外B公司,出口報單(類別G5)出口人為本公司,但是此訂單是向國內A公司收款。 此筆報單應該要申報零稅率才對,那就變成出口報單認列收入,向國內A公司請款單時又開發票出去又是一筆收入。 1.請問報單是否一定要申報營業稅零稅率及認列收入? 2.開給國內A公司的發票是否應該要減除出口金額才合理?
高雄市民陳女士來電詢問,她的先生於去年(109年)10月間贈與本人(陳女士)及女兒A君,金額分別為500萬元及200萬元,惟於今年7月間不幸往生,該2筆贈與是否要列入遺產稅申報?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,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,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,不計入贈與總額課徵贈與稅;又贈與稅納稅義務人,每年得自贈與總額中減除免稅額220萬元,免課贈與稅。然基於租稅公平正義,為防止規避遺產稅的課徵,乃特別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、民法第1138、第1140條規定之各順位繼承人及該等順序繼承人配偶之財產,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時,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,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。該局說明,陳夫於109年10月間分別匯款500萬元贈與配偶陳女士、200萬贈與女兒A君,因贈與陳女士之財產為配偶相互贈與,不計入贈與總額課稅,而贈與女兒A君之金額則未超過220萬元,為免稅之贈與,故陳夫於109年度無須繳納贈與稅。而陳夫於今年死亡,其生前贈與陳女士500萬元及女兒A君200萬元計700萬元,核屬陳夫死亡前2年內所為之贈與行為,繼承人於申報遺產稅時,須將陳夫生前700萬元之現金贈與併入其遺產總額申報。該局進一步指出,納稅義務人在申報遺產稅時,應注意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「視為遺產」之規定,若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有贈與行為,縱使贈與時是不計入贈與總額或免稅之贈與,仍應併入被繼承人遺產總額申報,以免遭到補稅、處罰。(資料來源: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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