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Q:兩家公司因同屬辦公室人力"視接案"互通薪資因如何申報 ? 薪資申報及勞健保法規 ? (若不兩家公司都投保應如何處理? A公司投保員工時數約$200萬需轉申報到B公司
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,財政部於110年10月22日修正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等相關規定,規範使用統一發票營業人以自動販賣機銷售食品、飲料及收取停車費者,自今(111)年1月1日起應逐筆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,惟考量營業人汰換設備或修改程式需作業時間,併同發布令釋,依自動販賣機取得時點分別訂定1年及6年為輔導期間,輔導期間內尚未能符合規定者,免處行為罰。該局提醒,使用統一發票營業人以自動販賣機收取停車費者,輔導期限至今(111)年12月31日止,請儘速依限汰換設備或修改程式,使自動販賣機具備逐筆開立統一發票功能;開立電子發票業者,應安裝具備正確讀取共通性載具之條碼掃描機具或設備,以符合規定。(資料來源:中區國稅局)
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,營利事業因業務實際需要,與其僱用之外務員訂立合約,利用外務員自有之機動車輛訪問客戶推銷產品,約定由營利事業補貼汽油費、修繕費、停車費、過橋費等,可核實列為公司之費用,並免視為外務員之薪資所得。 該局說明,依據財政部75年4月22日台財稅第7523491號函釋規定,約定由公司補貼之汽油費、修繕費、停車費、過橋費等,可憑合約及相關原始憑證核實認列為該公司之營業費用,並免視為該外務員之薪資所得。但不包括車輛之牌照稅、保險費及折舊。 該局舉例說明,甲公司於108年間與其聘僱之外務員王君訂立合約,由王君使用自有機車拜訪客戶、推銷產品,由甲公司補貼相關費用。經王君取具汽油費、修繕費、停車費、過橋費等發票、收據憑證計6千8百元。甲公司依據合約及相關憑證補貼王君6千8百元,依前開函釋規定可核實列報為108年度之營業費用,免視為王君之薪資所得。 該局呼籲,國內營利事業如因業務需要,與員工約定使用其自有之機動車輛從事公務,並補貼相關費用,取得相關憑證後可核實列為營利事業之費用,並免視為該員工之薪資所得;惟應注意以補貼汽油費、修繕費、停車費、過橋費為限,不包含車輛之牌照稅、保險費及折舊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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